邪教治理既要治标也要治本

作者: 陈长均 【 转载 】 来源: 中国民族报 2018-02-01

邪教是社会进步中的一股逆流,似一颗毒瘤侵蚀社会的健康肌体。邪教严重毒害人们的心灵,影响社会的稳定。深入开展反邪教斗争,不仅是形势所迫,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需要。

  邪教滋生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治理邪教,既要根据当前实际,确定治标的当务之急,也要找出产生邪教现象的深刻根源,明确治本的长远之计。

  当务之急——治标

  邪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精心构筑反邪教网络,建立健全邪教治理体系和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邪教治理固然要标本兼治,但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治标措施,治本就会步履维艰。

  人们往往将查处邪教和预防邪教看作两个问题。而实际上,从宽泛的层面上说,及时查处也是一种预防手段,且是重要的手段之一。及时查处具有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对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的及时查处,能使从事邪教活动的人不敢或没有条件再实施邪教活动;而对普通人来说,可以强化其守法意识,有利于预防其从事邪教活动。因此,不能忽视及时查处的预防功效,应树立及时查处也是一种重要预防手段的理念,继续加大日常查处邪教的力度。对邪教组织者、主要成员和积极参与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坚决彻底地打击。

  加强对邪教的综合治理机制研究,从根本上遏制邪教在我国的发展蔓延,是时代和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邪教的危害性并没有被干部群众特别是一些基层党政部门所认识,邪教对社会的反作用也往往被低估。当邪教刚开始在一些地区出现时,部分地方基层党政部门思想懈怠麻痹,任其发展蔓延,直至愈演愈烈,但再想彻底铲除已非易事。应给予初次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及时的纪律处分或治安处罚,不能待邪教违规违法行为发展成严重犯罪时才严厉查处。应当在违规违法处于萌芽状态时就及时查处,依照相关规定采取治安处罚等处理措施。

  坚决惩治邪教,要制定科学周密的惩治对策,将反邪教斗争进行到底。一方面,惩治邪教要有顶层设计。随着邪教治理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所遇到的阻力可能会更大,困难可能也会更多。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和盘根错节的利益链条,必须充分论证,制定出一套目标明确、计划周延、程序科学、方法得当的反邪教方案。另一方面,惩治邪教要打持久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许多邪教问题非一朝一夕所形成,惩治邪教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对邪教组织者、骨干成员和积极参与者要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但要有计划、按步骤进行。

  法治是使邪教治理走上常态化的必由之路,必须将邪教治理纳入法治的轨道,而不能靠运动式反邪。时松时紧的运动式邪教治理是人治的表现,不可能有持久的效果。

  邪教治理要采取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路径,扩大社会参与。有效防范和打击邪教活动,离不开群众的广泛参与。这牵涉到网络反邪教媒体反邪教等问题。网络、媒体渠道不失为一种反邪教渠道的有益补充。要精心构筑反邪教网络,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邪教综合治理机制,遏制邪教通过网络传播发展。此外,要加强国际合作,许多邪教的源头在国外,应积极参与国际协作,共同防范和惩治邪教。

  当前,播放警示教育片也是一种重要的教育形式。教育片大都将主要内容放在邪教组织者如何组织邪教活动上,具体描述其发展的过程,以及因一个偶然事件被查处。实际上,警示教育片应当将内容重点放在法纪的严密性和查处的必然性上,而不是查处的偶然性。如果教育片展现的都是查处的偶然性,许多潜在的邪教参与者会有侥幸心理;反之,教育片表现的是查处的必然性,将会有更好的警示作用。

  长远之计——治本

  对于邪教组织,我们往往采取急风暴雨式的集中打击或专项斗争,抓获处理一批为首者或骨干成员,满足于打击处理和简单化的教育。邪教的滋生、发展具有复杂的历史根源、社会背景,不是单纯靠打击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同时,邪教的再生能力和自动修补功能较强,因而有时会出现边打边冒、死灰复燃的现象。因此,应结合实际对邪教问题作深入研究。开展不弃微末的防范工作,才是深层次的治本之策。

  要用科学武装国民头脑,否定邪教的理论基础,增强民众抵制邪教的能力。让民众内心自主建立起辨别和防范邪教入侵的心理机制,自觉摒弃歪理邪说。弘扬科学精神,重塑人们的信仰,加强全社会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是在精神领域解决邪教问题的关键,也是根除邪教的根本途径。

  同时,应建立民间信仰引导机制,满足人们的宗教需求;重视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卫生工作。另外,要建立起学校、家庭、社区乃至全社会的防范控制邪教网络:学校,要用科学武装学生的头脑,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家庭,需以内外两种力量筑牢堡垒,防范邪教的渗透;社区,要精心构筑文化工程,发展社区服务事业;社会,要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积极开展灵活多样的反邪教警示教育。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治理和解决好邪教问题。

  与邪教作斗争,社会政策的作用同样不可小觑。可以说,最好的社会政策也是最好的邪教治理政策。要动员社会各界群策群力,共创美好的人文环境;加快法治中国建设,使社会更加公平公正。政府要深化改革,积极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减轻人们的生活压力,提高生活幸福指数;高校、科研机构等要发挥专业特长,弘扬正能量;医院、心理研究与咨询机构要适时启动心理干预机制,对心理失衡者进行帮助。同时,要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夯实民众基础。只有进一步提高执政党的社会治理能力,以人民的向往为努力方向,受绝大多数国民拥护和支持,才能夺取邪教治理的根本性胜利。

  当然,我们也要以宽广的胸怀,借鉴域外治理邪教问题的有益经验。例如,日本除对邪教进行严密监视、依法进行打击以外,还通过各种渠道对打着宗教和科学旗号的各种邪教活动进行跟踪曝光、无情揭露,揭穿他们的鬼把戏,促使受蒙骗的信徒觉悟,增强国民对邪教的辨别能力和抵制能力,逐渐减少邪教信徒,使其最终消亡。这一做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治理邪教既要靠人,更要靠制度的支撑和创新。而法治作为制度的最高形态,应该在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面对反邪教斗争所具有的长期性、尖锐性特点和复杂多变的斗争形势尤其是国际形势,治理邪教更需要法治的支撑。邪教组织的认定需要法律的明确,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法律的保障。在世界各国,运用法律武器处理邪教问题是最普遍、最有效的手段。2001年,法国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对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的邪教组织加强预防和惩治法》(简称《反邪教法》),开启了反邪教立法的先河。尽管我国已经有一些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并在发挥一定作用,但毕竟不是惩治邪教的专门法律。所以,加快反邪教立法进程已成为当务之急。应该在认真总结同各类邪教组织、特别是在同“法轮功”斗争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吸收借鉴外国反邪教立法的成熟做法,尽快制定我国的《反邪教法》,并将目前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等文本中的反邪教内容统一规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协调统一的反邪教法律体系,真正使我国对邪教的治理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立法并不意味着法治。法律是一种规则,适用是规则的生命;执行是法律的目标与果实,更是法律的确证。得以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只有得到严格执行的法律,才有权威性;得到良好执行的制度和法律比思想教育等更能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虽然我们不能将邪教蔓延笼统地归咎于邪教治理的理论研究“贫困”状态,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关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除了在打击力度和完善制度上发力之外,理论研究也必须要跟进。理论上的探索有助于为现在正在进行的邪教治理建言献策,避免走弯路。但任何理论上的创新都必须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都必须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当前,简单地围绕邪教治理中的一个或几个问题来进行粗浅研究,可能只是暂时给予复杂问题以简单的答案,效果不会明显、持久。应当梳理思路,全面、科学地研究邪教治理路径,不断更新有关邪教治理方面的理论,深化邪教治理研究。

  (作者系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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